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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议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
作者:佚名  文章来源:互联网  点击数  更新时间:2009/7/27 15:14:17  文章录入:21cpmzhang  责任编辑:21cpmzhang

法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,应积极授权并支持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开工确认权、质量否决权、支付签证权和协调主持权,充分调动发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。

  (三)加快构建项目法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。

  对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、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,如果在组建项目法人过程中,没有充分利用有效的市场竞争,或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,容易形成新的垄断,或成为第二政府,难以达到降低建设管理成本、提高管理效益的目的。因此,要加快构建项目法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,强化项目法人的资金使用以及进度、质量等监督管理,不断增强监管透明度,加大奖优罚劣工作力度,尽快形成水利建设管理市场的有序竞争局面。

  政府应依法行政,不应直接介入项目建设和运营,主要是起组织、协调、监督的作用,通过政策、法规及行业管理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和规范。

  (四)抓紧培育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人才和市场。要加强人员培训,充分发挥水利技术人员潜力,大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。根据市场的需要,积极培育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化机构,切实打破行业和地区保护,加快建立健全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市场。

  (五)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,引导、规范好包括项目法人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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